太原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学任务安排暂行规定
为规范教学工作环节,确保教学秩序,有效实施教学计划,结合学校和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校级课以及院级课授课教师由学院安排,专业课授课教师由各教研室安排。
二、学院和教研室分配教学任务时要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到教师升职称的要求,尽可能均衡教学任务。各教研室根据教务处教学任务要求向学院上报本教研室专业课程授课教师。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一人所授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且每学年只能讲授一门专业核心课程。
三、新进教师须助课半年以上(含半年)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四、为保证教学过程的顺利进行,本学院的每门课程均需成立两人以上(含两人)的教学团队。各教研室基本依据目前课程安排成立相应的专业课程教学团队。教学团队成员每两至三年至少上一次所属教学团队课程。
五、院级课程教学团队及校级课教学团队由学院依据现有的课程安排成立。
六、各教研室确因教研室师资不足,需外聘教师(非我院教师)时,应由教研室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聘请。
七、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其它实践环节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本教研室具有指导能力的教师担任。毕业课题由教研室于每年十月中旬统一上报学院,学院审核通过后由教研室于学期末下达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无指导能力的教师不得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
八、本规定解释权归环境与资源学院。
环境与资源学院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