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2]27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每名研究生在读基本学制期间内仅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计划财经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第七条 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培养学院相关材料的汇总、评审结果上报、相关记录的保存。
第九条 各培养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2-5人、行政管理人员1人、学生代表1-2人构成。
第三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
第十一条 参评范围
凡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MBA研究生除外),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与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二)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无正当理由未缴纳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者;
(五)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学习期间任何课程有不及格者、延期毕业者。
第四章 评定量化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硕士二年级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标准与计算方法
国家奖学金评定以学习与科研为主(占90%权重),结合社会活动(占10%权重),综合分数按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
综合分数T计算方法为:
T=A*0.65+B*0.25+C*0.1
其中,A为学习成绩总分,占65%;B为学术科研总分,占25%;C 为社会活动总分,占10%。
1. 学习成绩总分A(满分100分),学习成绩以个人培养计划中已完成的全部课程成绩计算,学习成绩总分A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为第i门所修课程成绩;为第i门所修课程成绩的规定学分;n为已完成的全部课程门数。
注:所修课程成绩若是以等级体现,需换算成分数,具体为:优=90;良=80;中=70;及格=60。
2. 学术科研总分B(不封顶),其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d为发表论文总分,是所有发表论文得分的累加;e为出版著作总分,是所有出版著作得分的累加;f为科研获奖总分,是所有科研获奖得分的累加;g为学科竞赛总分,是所有学科竞赛得分的累加。
发表论文与发明专利得分计算标准
类 别 |
级别 |
得分/篇 |
SCI刊物收录或录用 |
一区 |
100 |
二区 |
50 |
三区 |
40 |
四区 |
30 |
SSCI收录或录用 |
|
50 |
EI期刊收录 |
|
20 |
CSSCI收录或录用、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收录 |
|
20 |
发明专利(授权) |
|
40 |
发明专利(公示) |
|
15 |
注:
①重复收录的按最高得分只记一次。申报人必须是论文(发明专利)的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报人为第二作者的按1/2计算得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发明专利指的是已获得授权号或申请号的发明专利。
②上表中未涉及的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各培养学院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细则,给出等级及分值,分值须在5-20分之间(具体细则须以学院正式文件在研究生院报备)。
(2)出版著作得分计算标准
① 专著:理工科每10万字、文科每12万字为单位记20分;
② 其他编著等:理工科每10万字、文科每12万字为单位记10分;
③ 申报人必须是专著或编著的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申报人为第二作者的按1/2计算得分,第三作者及以后不计。
(3)科研获奖得分计算标准
类别 |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300 |
200 |
100 |
省部级 |
100 |
80 |
60 |
市厅级 |
60 |
40 |
20 |
注:
①国家级奖励取前六名,排名1-6名的得分权重分别为1、1/2、1/3、1/4、1/5、1/6;
②省部级奖励取前四名,排名1-4名的记分权重分别为1、1/2、1/3、1/4;
③市厅级奖励取前三名,排名1-3名的记分权重分别为1、1/2、 1/3。
(4)学科竞赛获奖得分计算标准
类别 |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三等以下 |
A类 |
40 |
30 |
20 |
5 |
B类 |
30 |
20 |
10 |
4 |
C类 |
20 |
10 |
5 |
3 |
注:
①A类:指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九大竞赛:全国研究生智慧城市技术与创意设计大赛、全国研究生移动终端应用设计创新大赛、中国研究生未来飞行器创新大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石油工程设计大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石油装备创新设计大赛、中国研究生公共管理案例大赛、中国MPAcc学生案例大赛)、全国大学生五大竞赛中允许研究生参赛的竞赛; B类:指除以上九大竞赛和大学生五大竞赛之外的教育部专业(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协会等主办的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赛事; C类:指省市主办的竞赛。
②同一项目、不同级别获奖不可以累积得分,按照最高级别进行计分。
③团队参赛的个人得分标准由各培养单位确定(具体细则须以学院正式文件在研究生院报备)。
3. 社会活动总分C(100 分封顶),其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为参加第i项社会活动的得分;m为参加的社会活动项目数;k为担任的研究生干部职务与工作得分。
(1)参加文体活动得分计算标准(累加计分80分封顶)
类别 |
等级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80 |
50 |
30 |
省部级 |
30 |
20 |
10 |
校级(研究生院) |
10 |
8 |
5 |
注:
①竞技类项目第一名等同于一等奖,第二、三名等同于二等奖,第四到六名等同于三等奖。
②同一项目、不同级别比赛不可以累积得分,按照最高级别比赛进行计分;
③团体项目比赛的主力队员各计项目得分的2/3,替补队员各计项目得分的1/3;
④参加研究生院举办的各类活动,个人项目记3分,团体项目记2分(研究生院举办的各类活动10分封顶),在《凌峰》杂志发表文章每篇记3分(2篇封顶);
⑤各培养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学院组织的研究生活动得分标准,分值须在2-5分之间(具体细则须以学院正式文件在研究生院报备)。
⑥在校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不再计分。
⑦所有研究生干部不计研究生院和各学院举办的各类活动的得分。
(2)研究生干部职务与工作得分计算标准(20分封顶)
担任研究生干部且工作认真负责者可申请计分。研究生干部是指在校研究生会、各培养学院设立的研究生分会、党支部、班级、研究生社团、《凌峰》杂志编辑部担任的一定职务。多部门任职干部只计最高得分一次。
研究生干部职务与工作得分计算标准
职务等级 |
得分 |
校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凌峰》杂志编辑部主编、副主编 |
20 |
校研究生会各部正、副部长;各培养学院设立的研究生分会主席、副主席 |
15 |
各培养学院设立的研究生分会各部部长;党、团支部书记;各班班长 |
10 |
其他干部 |
5 |
第十五条 硕士三年级、博士二年级和三年级国家奖学金评定量化标准与计算方法
硕士三年级和博士二年级的国家奖学金评定以科研学习为主(占90%权重),结合社会活动(占10%权重),综合分数按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其综合分数T计算方法为:
T=A*0.25+B*0.65+C*0.1
其中,A为学习成绩总分,占25%;B为学术科研总分,占65%;C 为社会活动总分,占10%。
博士三年级的国家奖学金评定以科研为主(占90%权重),结合社会活动(占10%权重),综合分数按专业排名从高到低顺序确定。其综合分数T计算方法为:
T=B*0.9+C*0.1
A、B、C的计算方法与量化标准见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特别说明
1.发表论文指的是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如未正式发表须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录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国外刊物如不能提供录用证明原件,需提供录用证明的打印件),录用证明出具的时间要符合评审要求(评审年度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文件发布时间之前有效),录用证明中必须明确论文名称、作者姓名、作者排序,论文拟发表时间(或期号),导师须签署“确保录用证明中的内容不会变更”,并签名。
(2)提供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已在学校计划财务处报销则需在复印件上加盖财务部门公章);发票上需注明论文名称,被录用刊物名称和第一作者姓名,并导师签字;发票开具的时间符合评审要求(评审年度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通知文件发布时间之前有效)。如被录用的文章不需要交纳版面费用,则申请人需提交说明,并经导师审核签字。
(3)因录用论文计分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录用论文所有信息(包括导师及研究生姓名)集中公示并存档,并在下一年度评审前核实论文发表情况。若论文实际发表情况与录用证明表述情况不符,则提交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裁定,并据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处理结果,属于弄虚作假者,则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收缴所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相关荣誉证书等。
2.被相关索引及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数据库收录的论文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3.申报人所有科研成果均须为在校学习阶段所获得,并以太原科技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须为太原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的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不能在博士学习阶段评奖时使用。博士生发表的论文等必须是在博士入学之后发表的(以接收或受理论文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须由研究生本人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原件及获奖证书等材料。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初步评审结果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各学院初步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在校、院两级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通过署名书面形式向相关学院评审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对获奖的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评审过程实行回避制度,有师生关系、直接利益关系等有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应主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第二十三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申请者有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如研究生培养学院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学院和相关责任人依规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二十五条 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全部奖学金,并取消其在校期间所有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监察处负责对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在不违反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且向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涵盖事宜由校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